雕 塑 法 规

  

  

    由于较多的非专业人员进入了雕塑市场,国家为确保雕塑业的稳步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现转载如下:

全国城雕规划组城雕字1 7号

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


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雕塑艺术质量,决定在全国雕塑专业人才中评审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颁发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雕塑规划组根据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向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报你区领取资格证书的名单及登记表,经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资格证书》。

附件:《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

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


城市雕塑属于相对永久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城市的面貌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一经建成,不易拆换。因此,对城市雕塑作品的内涵、形式和制作技术要求较高,对专业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必须提出一定的要求。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是为了保证城市雕塑的质量,使这一事业稳步发展。

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如下:

一、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必须本着对国家、人民、社会和艺术负责的原则进行创作和制作。

二、申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的雕塑家。

2.高等美术院校雕塑系毕业后,从事雕塑创作,已获得讲师职称;或虽属同等学历,但现任高等美术院校雕塑系讲师以上的雕塑家。

3.省(市)以上的雕塑研究室、创作室等大型雕塑单位中,获得助理研究员,或雕塑师以上职称的雕塑家。

4.高等美术院校雕塑系毕业,从事城市雕塑工作两年以上,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雕塑工作者。

5。曾在高等美术院校雕塑系学习大型雕塑的进修生,参加城市雕塑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确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的雕塑工作者。(如进修前曾在高等院校的美术系毕业,则对城市雕塑工作实践的时间要求可减为三年。)

6.中等美术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较长期从事城市雕塑工作,成绩显著,经考核确实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雕塑工作者。

符合以上1-3条的雕塑家,可直接申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符合4-6条的雕塑工作者,需有两名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推荐,负责推荐的雕塑家应提出对申请者有关城市雕塑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推荐书,并附五件以上作品照片。

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艺术委员会负责考核和颁发。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五里6号楼4层401-12
京ICP备06058762号
手机 13366733496 加工厂 18410278168 电子邮件: 837219593@qq.com